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做好未成年人的矫治、帮教和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