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并监督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托儿所、幼儿园。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培训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