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相适应的活动。确需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重大庆典、外事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