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相适应的活动。确需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重大庆典、外事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