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二)歧视、侮辱、体罚、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或者溺婴;
(三)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换亲或者与他人同居;
(四)放任、迫使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五)允许或者强迫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务工、务农、经商、卖艺、乞讨;
(六)非法侵占、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
(七)使未满七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子女独处;
(八)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