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行为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帮助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家庭其他成年人有协助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关心、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