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物,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