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0.5元的标准,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