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各类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应当根据自身条件有组织地向公众开放科技园区、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科研场所,举办科普讲座和提供科普咨询,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基地。

科技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