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五十二条已废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件互相移送和办理情况反馈制度,对不属于本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案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完结十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回复移送部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