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

(一)省、市(州)、县(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省、市(州)、县(市)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

(三)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包括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