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