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征收土地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