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