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