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

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文明、生态环境保护、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