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州行政区域内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的规划与建设、生态旅游与融合发展、合作交流与宣传推广、保障服务与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涉及本州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等管理区域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