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