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受理投诉、举报的主体对投诉、举报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