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的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代表团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代表团、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