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