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当在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