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省人民政府一般应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