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有关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议案;会议期间,应当在会议规定的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以及质询、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