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之前,各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审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