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