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以及防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雷电、大雾、大风(雷雨大风、海上大风)、低温、高温、干旱、冰雹、寒潮、霜冻等造成的灾害。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