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建立统一协调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系统;建设和完善本市与周边地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和作业空域申报统一协调机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实施。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安全高效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