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二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单位应当无偿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提供人员培训、指导制定应急预案及其演练等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