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由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相关单位的专家组成的数据专家委员会,开展数据治理、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研究和评估,为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数据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