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加强数据标准体系的统筹建设和管理。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数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