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鼓励数据、数据产品和服务交易活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

(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