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应用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据治理机制,创新探索数据流通利用体系;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解决数据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化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数字社会水平。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