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探索构建安全高效的非公共数据收集、使用、共享、开放机制,发挥非公共数据资源效益,促进非公共数据开发利用。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处理非公共数据。

数据处理者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个人数据,应当获得个人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自然人与数据处理者约定应当匿名化的,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进行匿名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