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三)公共数据,包括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公共服务数据是指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交通运输等公益事业单位、公用企业(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各类数据。

(四)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服务组织收集、产生的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以及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