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医疗、交通、劳动、金融、物业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开展纠纷调解工作。鼓励人民团体、行业协(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