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医疗、交通、劳动、金融、物业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开展纠纷调解工作。

鼓励人民团体、行业协(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