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