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非税收入账户内应缴国库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定期划解国库,不得拖延、滞留、挪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