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景观绿化等方面的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