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河道管护和治理中尊重自然,推广生态治理措施,保留天然滩地、湿地、浅滩、河湾等自然环境。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