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野生鱼类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野生鱼类的损害;造成野生鱼类资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