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主管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督促发展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