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在产业集群发展区域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共性技术研发机构或者产业技术联盟,提高产业集群的整体水平。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