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条件。对与大企业大项目开展协作配套生产的中小企业集群,或者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中小企业集群的发展用地,应当优先统筹规划和安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鼓励社会各类资本利用现有开发区、产业园区资源,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区。鼓励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和楼宇建立中小企业孵化器,根据孵化器内成功创办小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对其进行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