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科技银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