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有关规划的要求,落实长三角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区域协同机制和等高对接机制,强化创新协同驱动,加强互动合作,借鉴先进经验,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