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