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产业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等。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