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产业环境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拓展数据开发应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推动市场主体数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生产,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能力。推进芜湖数据中心集群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数据资源服务。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