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交易期间,因不可抗力、电子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交易项目权属存在争议、交易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中止交易。中止交易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因项目实施主体原因在完成项目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进行交易,经催告七日内无正当理由仍不进行交易的,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确认项目实施主体对交易项目无处理权的,应当终止交易。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