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质量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完善质量考核机制,全面促进质量水平提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质量发展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质量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