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保障机制,鼓励企业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明确职责权限,落实质量提升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质量治理机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