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保障机制,鼓励企业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明确职责权限,落实质量提升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质量治理机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